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简介系列之一
来源: 拓扑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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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EASA是地球村航空界的民航安全和适航管理机构之一,建立历史仅20年上下,但影响力不小。于此,简单介绍其曲折而复杂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主要法规和文件的框架,以便了解它的过去,以便掌握未来的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了欧洲民航的管理系统和机构,包括JAA即欧洲联合航空当局的形成,及其顺应形势需要,到EASA的成立;同时,也梳理了欧洲各相关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在欧洲民航管理方面的影响力;顺带简单介绍了EASA的部分法规文件。

EASA的全称为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也有写作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的,即欧洲联盟(下称欧盟)航空安全管理局,简称为欧盟航安局。EASA现有成员国27个,加上4个非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顿、瑞士和挪威,共有31成员国;其总部位于德国科隆,现有来自31欧洲国家的各方面专业和管理人员800余人,其合作伙伴主要为欧洲各国的民航当局、其它各国民航当局和国际民航组织,等等。另外,在中国北京、美国华盛顿、加拿大蒙特利尔和新加坡设有EASA代办处。

一. EASA的主要职责:以最高标准,确保航空运输中欧洲公民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确保各成员国所使用的规章和审定程序相同,调节欧洲内部航空市场,创造高水平的市场环境,搞好国际民航组织和当局的协作关系。具体如下:

1. 协调规章制定发行和审定事宜;
2. 开发欧洲独立航空市场;
3. 起草发布航空技术规定;
4. 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型号审定;
5. 批准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维修;
6. 落实欧洲国家的航空监督和保障,例如:保障航空运营、空中交通管理等;
7. 改善和提高欧洲和全球的航空安全标准;
8. 与国际伙伴合作,改善欧洲的航空安全,比如:欧盟航空安全清单,即受禁营运人名单。
二. EASA所服务的机构,包括欧盟以及国际民航社区的以下机构:
1. 欧洲各国的民航当局;
2. 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公司;
3. 欧洲各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制造人和设计单位;
4. 维修公司;
5. 商业飞行员和私人飞行员;
6. 批准培训机构;
7. 航空医疗中心;
8. 控制交通管制员和导航服务机构;
9. 机场。
三. EASA管理所涉及的航空器及其产品有:
1. 中大型喷气机;
2. 涡桨飞机;
3. 轻型飞机;
4. 旋翼航空器,即直升机和旋翼机;
5. 轻型运动航空器,如:气球、滑翔机、汽艇、民用无人机;
6. 某些军用机,例如:A400M,等等。

四. EASA简史

1. 1970以前,欧洲各国的民航安全和适航管理都由各国自己的民航管理当局实施,标准不一,民航适航管理,在整个欧洲相对存在很大差异。其时,欧洲最具权威的民航当局有法国民航当局DGAC和德国联邦交通部航空宇航署ASD of FMT、意大利ENAC(Ente Nazionale per l'Aviazione Civile,即Italian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以及英国民航当局CAA等国的民航当局。

2. 1970年起始,为了制定大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的通用审定标准,适应欧洲飞机公司空中客车Airbus制造中大型飞机的需要,欧洲各成员国召开了塞浦路斯欧洲民航大会ECAC,通过协商,联合欧洲各成员国适航当局,在ECAC之下,组成了联合适航当局,即联合航空当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 JAA。

其主要职责就是制定完善欧洲的联合航空要求JAR - 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JAR的工作内容涉及从一开始仅编制大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标准,到后来关于所有欧盟各种飞机设计和制造的审定、飞机运营和维修,以及民用航空人员执照等,制定多方面的规章及其相关管理和技术程序。

JAA的成立,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的合作,使各成员国之间的航空安全水平达到了较高水准。同时JAA的另一项职责是:同世界上民用航空领域有影响力的地区、或国家的航空当局交流合作,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促进世界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能够达到JAA的安全水平。但是,对于其各成员国,JAR的所有要求又不具备法律效率,没有约束力,各国航空主管当局制定的航空法规标准,还是主要依据自己的国情实行,高低差别不同,而使得欧洲各国间的航空规则标准难以统一。这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进一步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欧洲航空领域未来发展的需要。

有鉴于此,客观上就需要创建一个拥有更大权利、且能够约束其成员国组织,象美国的FAA一样,能够统一管理监控欧洲的航空运行,促进欧洲的航空发展。欧洲相关组织顺势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成立了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见下述3. 和4. )。

3. 1990年9月11日,欧洲各成员国召开了塞浦路斯欧洲民航大会ECAC,欧洲联合航空当局JAA各成员国通过了《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为EASA的成立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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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A法规文件概览图示

4. 时间到了2002年,欧盟十五国于6月份召开了布鲁塞尔会议,正式批准成立了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 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目标是保护公民安全,促进欧盟航空业的发展。EASA接替承担了除一些培训项目业务所有JAA的职能和工作,同时允许原非欧盟JAA成员国和其它非欧盟国家成员加入。

在2003年11月25日,各成员国依据《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和EASA基本法为(EC)1592/2002的具体规定,于法国巴黎签署了《关于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的公约》,规定了相关的转交程序,确保了JAA和JAR,到EASA角色的顺利转换和具体工作的交接。2009年,交接全部完成,JAA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其培训机构JAA TO,继续为欧洲各国和国际客户提供相关的民航法规等培训服务。

EASA总部刚开始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于成立一年后正式全面运行。后于2004年,搬迁到德国科隆,直至今日。

EASA的正式成立和运行,使得原本松散协作式的JAA变成了欧盟具有强制职能的民航主管机构,可以颁发航空适航证书和环保有关证书,并提议相关条例。

EASA成立后,挪威、瑞士和冰岛随即加入了欧洲自由贸易组织,成为了成员国;后来加入者,还有列支敦士顿,使非欧盟成员国达到了四个;欧盟成员国曾由原先的15个,发展到25个,再到现在的27个。所以,EASA现有成员国总共31个(曾经的英国已经退出)。

5. EASA所遵循的基本法(EC)1592/2002法案,曾于2002年7月由欧盟委员会批准通过,成为EASA的基本立法文件依据;该基本法,期间有过一版(EC) No 216/2008,现行最新版本是(EU) 2018/1139。其中规定:

1)EASA要建立保障民用航空持续安全并环保的总则,设定EASA实施其法规规定职能的保障措施,可以通过二级立法,建立所有相关机型的持续适航标准,规定飞机设计、制造和维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资质标准。

2)EASA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民用航空安全法规,给欧盟提供技术专家,从技术上帮助确认有关国际协议的结论。

3)EASA执行与航空安全相关运行的颁证事宜,如航空产品和有关设计、制造和机构的认证和审定。这些活动帮助和确保其各成员国能够达到同等水平的适航性标准和环保标准。

6. EASA的适航和环保审定实施条例(EC)1702/2003法案,曾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它包括航空器与相关产品、零部件和设备的适航和环保审定,主要是设计和生产机构的审定等初始适航内容。现行新条例是(EU)748/2012,主要内容为:航空产品、零部件和设备及其设计与生产单位机构的审定- 21部,即Part 21;包含型号和补充型号审定及其变更、环境要求;设计与生产制造机构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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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EU)748/2012替代旧条例(EC)1702/2003要点示意截图

7. EASA的(EC)2042/2003持续适航要求实施条例,曾于2003年11月获得批准,后由新规章(EU)1321/2014替代。其中规定了航空器与相关产品、零部件和设备及其批准机构和人员的持续适航要求。具体为:

(1)持续适航要求 - M部;
(2)维修机构要求 - 145部;
(3)放行人员要求 - 66部;
(4)维修培训机构 - 147部;
(5)第三国属飞机管理机构 - T部;
(6)轻小型航空器维修管理机构ML - ML部;
(7)持续适航管理机构 - CAMO;
(8)持续适航机构 - CAO;以及
(9)当局可接受的相关落实措施AMC及其指导文件GM,等等。
8. EASA审定实例
1)截至2005年底,EASA颁发了20 000多张证书,其中有A380的型号审定证书,发证仪式于2006年由EASA和FAA共同举行。
2)2011年,审定了B787。
3)2013年,审定了A300M军用机。
4)2014年,审定了A350XWB。
5)2020年,审定了第一种纯电动飞机,皮皮斯特利尔公司的蝙蝠电动飞机Pipistrel Velis Electro。
6)于2021年,审定了A330-900的CO2排放和燃油效率,等等,免繁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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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A法规规章条例层次示意截图

9. EASA/欧盟法规的层次:

1)基本法:属于公法,为EASA的大法总法则,代码是(EU) 2018/1139,相当于欧盟管理欧洲一体化航空事业的航空法。

2)实施法:属于实施执行类的法规,代码IR- Implementing Rules。如:(EU)748/2012,为EASA建立航空管理法规、制定条例和编写内外部工作程序的依据法规。

3)授权法:属于授权某机构单位起草并按所需程序批准实施的法规,代码DR - Designated Rules。如:DR: (EU) 2019/9450 - 无人航空器装置,等等。

4)其它法规:EASA/欧盟编写发行的各种执行或者参考文件,作为指导相关机构单位和人员开展航空活动的依据,如当局认可的落实措施(又称为当局认可的符合性方式)Accepted Means of Compliance - AMC和各种指导指南资料Guidance Material - GM,各种指令Directives,等等。

10. 欧盟主要发文格式和大概意义

1)(EC)XXXX(文件号码)/XXXX(颁布年代):由欧洲共同体、或者欧洲联盟体系下的欧洲委员会提议、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或者欧盟理事会批准发行的法规;大约以2003年中为界限。

2)(EU)XXXX(文件号码)/XXXX(颁布年代):约于2003年中之后,由欧洲联盟体系下欧盟提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发行的法规。

3)(ECC)XXXX(文件号码)/XXXX(颁布年代):在欧洲共同体、或者欧洲联盟体系下,由欧洲理事会、或者欧盟理事会提议、经过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或者欧盟理事会批准发行的法规;大约以2003年中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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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