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宇:对不载人无人机坠地安全风险分析的几点思考

一、引言

我们都知道,风险是某种不利事件的发生概率,以及这一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在风险的定义中,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并重。然而,在工程实践中,努力降低事件的发生概率比努力降低后果的严重性更重要、更有效,这也符合安全关口前移的理念。比如,在FAA咨询通告《系统设计和分析(AC-25.1309)》中,对后果的严重程度仅笼统地表诉为“严重事故”,不深入到多少人受到什么程度的伤害。但是,对“由于操作和机体相关原因导致的严重事故的概率10-6”、“系统引起的严重事故的概率10-7”、“每种灾难性失效状态的每飞行小时的平均概率上限10-9”等多个发生概率均是定量表述,单位是次/飞行小时。再比如,在《JARUS guidelines on Specific Operations Risk Assessment (SORA),edition 2.5(JARUS 特定运行风险评估指南,2.5版本)》中,将无人机对地面人员伤害的严重性统一设定为人员死亡,然而,对发生概率则依无人机特征尺寸、最大速度、地面人口密度等因素分为10个等级。


二、不载人无人机地面伤害概率模型

假设:无人机在任何方向上的最大线长度为L,在与其垂直方向的最大线长度为H,无人机的轮廓就是L*L*H的立方体。无人机失控后以下滑角α(不利的角度,比如20度)飞向水平地面。地面没有地形起伏、建筑物、树木等阻挡无人机。人的高度为h(比如2米),地面人口密度为p。无人机失控后在空中不解体,或者解体后各碎片的水平面积之和不大于L*L,且各碎片按前述方式撞击地面。无人机坠地时地面人员不躲避,不考虑无人机撞击地面后碎片飞溅对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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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无人机坠地模型示意图。粗实线立方体为无人机的外形轮廓

在1次失控坠地过程中,无人机从其底部离地面h开始(此时开始有可能碰撞到地面人员),直到坠地的过程中,无人机在地面掠过的面积如图(1)中的阴影所示,为:

L*L+L*h/tgα

即使无人机以空间曲线形式下坠,只要保持固定的下滑角α,上式依然成立。在这个过程中碰撞到人的概率为:

p*L*(L+ h/tgα)    (单位:人/次)

设无人机失控的概率为n(次/飞行小时),则无人机失控造成地面人员受到伤害的概率为:

n*p*L*(L+h/tgα)(单位:人/飞行小时)(1)

如无特殊设计,所有机型失控坠地时的下滑角α,以及地面人员的高度h都应取相同的值。这样一来,无人机失控坠地伤害地面人员的概率只与机型参数n、L,以及地面人口密度p有关,与机型重量、飞行速度无关。按照JARUS的SORA 2.5版的要求,(1)式的值应该小于10-6(人/飞行小时)。


三、讨论

1. 由(1)式引出的推论

在以上(1)式中,如果p足够小,即使n大,也会使(1)式的值小于10-6(人/飞行小时)。意即:只要人口密度小到一定程度,可以接受n值大(即无人机本体不安全)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仅在人烟稀少的区域中运行的无人机,可以不提适航要求。

如果p足够大,即使n小于10-6(次/飞行小时)(即无人机本体的安全性达到了运输类飞机的水平),(1)式的值仍然可以高到无法接受的水平。也就是说,无论无人机本体的安全性有多好,仍然不允许其在人口非常稠密的区域运行,或者不允许其在对安全极端敏感的区域运行,这些区域应设为无人机禁飞区。

2. 重量、速度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有文件在无人机安全风险分析中引入无人机的重量和速度因素,或者这二者的综合,动能(1/2mv2)。其实,重量、速度与无人机撞到人之后的伤害程度有关,与撞人概率无关。而且,就速度而言,在伤害程度方面,无人机飞行速度的重要性不及旋翼无人机旋翼的旋转速度。如果不对伤害程度进行细致分析,重量、速度就无法被引入风险分析过程。因此,在无人机的坠地安全风险分析中,重量、速度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失控概率、最大尺寸、人口密度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为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妨设想,把无人机压缩成尺寸很小的球丸,用发射装置按其飞行速度发射出去,发射方向按图1所示。这时,无人机的重量、速度都没有改变,但打击人的概率明显下降,因为尺寸大为下降。这正是中国功夫所说的,“枪扎一条线,棍扫一大片”。至于是枪扎伤严重,还是棍打伤严重,航空安全风险分析不研究伤害的严重性。正是这个原因,在JARUS SORA 2.5版中,只需根据人口密度、无人机特征尺寸、无人机最大飞行速度确定无人机地面风险等级,与无人机重量无关。虽然速度出现在风险等级评级中,但它不是一个独立参数,与尺寸参数可以相互取代。

3. 对无人机地面风险许可值(指标)的讨论

JARUS的SORA2.5版提出地面伤害风险许可值为每百万小时少于1人死亡,即小于10-6人/飞行小时;而在FAA咨询通告《系统设计和分析(AC-25.1309)》中,“由于操作和机体相关原因导致的严重事故的概率为10-6次/飞行小时”。二者数值相同,但单位不一致,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前者的关注点是人,即每飞行小时有10-6条人命受到威胁,属于安全性指标;后者的关注点是物,即每飞行小时航空器失事的概率是10-6次,属于适航性指标。假定符合FAR25部标准的飞机的代表性座位数为100,飞机的适航性指标(严重事故概率)为10-6次/飞行小时,每次严重事故威胁到100人的生命,折算成安全性指标就是10-6次/飞行小时*100人/次=10-4人/飞行小时。如果要求一架不载人无人机的安全水平与一架运输类飞机相当,则该无人机的安全性指标也应为10-4人/飞行小时。这个要求比JARUS的SORA2.5版提出的小于10-6人/飞行小时的要求宽松得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谈论的是一架航空器的安全指标,不涉及机队规模、飞行量。

是首先确定无人机的安全性指标、然后计算相应的失控概率的许可值,还是相反?笔者认为应该是前者,以置身于风险中的人命为前提,然后才是物的可靠性(失控概率)。如果接受无人机安全指标为10-4人/飞行小时,前面(1)式就应该等于10-4人/飞行小时。在已知其它参数的情况下,可以计算与之相对应的无人机的物性参数—失控概率n的许可值。值得注意的是,n与p、L有关,不能独立地规定它的值,这是符合逻辑的。设想一下,对于只在荒无人烟的戈壁、沙漠中运行的无人机(p极低),n值可以很大;相反,对于在人口稠密地区运行的无人机,p值很大,n值必须很小。在设定了安全性指标后,n值与运行环境有关,这大概就是“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机适航审定”的实质。


四、结论

1. 无人机的失控概率、最大尺寸、地面人口密度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决定地面伤害发生概率的因素;无人机的重量、速度并非至关重要的因素,仅与发生伤害后的严重程度有关,而航空器安全风险分析不进行伤害程度分析。

2. 提出了不载人无人机地面伤害概率模型,得出了免于适航审定和设定禁飞区的条件。

3. 如果要求一架不载人无人机对人命的威胁程度与一架100座的运输类飞机相当,则无人机机型的安全性指标(许可值)应该为10-4人/飞行小时,而不是10-6人/飞行小时。

4. 在确定了无人机的安全性指标后,按照(1)式可以计算对无人机失控概率的许可值。失控概率的许可值与机型尺寸、地面人口密度有关,不能独立地规定它的值。

作者介绍:姚红宇,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副理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