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开展飞行活动 通航企被罚款29000元
来源:民航资源网

  1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公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通航企业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开展飞行活动被罚款29000元人民币。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南局依法对该企业涉嫌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开展飞行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2018年10月1日9:57左右,该企业在未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且现场无管制员指挥的情况下,使用一架Cessna 206H飞机在武汉市开展了约10分钟的飞行活动。以上事实有中南局对该企业和某机场涉事人员的调查笔录、有关不安全事件的举报记录等资料为证。

  中南局认为,该企业的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90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